近期,市场上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及更正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有点多啊~且多数案例源于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往往聚焦于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尤其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的会计差错。
本文结合监管案例,聊一聊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事项,仅供参考。
一、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更正是指对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进行的纠正。常见的会计差错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方式不合规;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不正确;违反权责发生制;费用错计或漏计;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且未履行披露义务等。其中,收入确认中“净额法”与“总额法”的误用是高频问题。
净额法是按企业扣除代垫款项、佣金等后的净额确认收入,而总额法则是按包含所有款项的总额确认收入。在上市公司一些业务会计处理上,究竟采用“净额法”还是“总额法”,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如:沪市某上市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上交所对公司贸易业务进行询问:(三)结合贸易业务的具体模式、合同约定条款、主要责任人及代理人的认定及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等,包括但不限于对商品控制权、自主定价权、存货风险等,说明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三)发表意见。
公司在回复中称,其金属材料贸易业务通过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指引,年审会计师也认可其“主要责任人”身份(拥有商品控制权、自主定价权并承担存货风险)。

到了2025年4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2024年前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2024年前三季度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原因是“基于谨慎原则,结合审计机构意见对交易实质更严格的判断”。

2025年以来,涉及应当适用“净额法”而用“总额法”的监管案例屡见不鲜,部分汇总如下:

二、会计差错金额达到多少,需要对年度报告进行更正?
规则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5 年修订)》判断,具体包括两类情形:
01需全面审计的情形: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 “广泛性影响”(如影响主要报表项目或对使用者理解至关重要),或导致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净利润由盈转亏或由亏转盈);
02可专项鉴证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仅需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实践中,也有的公司制定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如触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三、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程序与公告
当公司出现会计差错并需更正时,需严格履行以下程序并披露相关文件: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审计委员会听取更正情况汇报,确认更正符合规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对涉及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可能需要对相关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披露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具体情况及影响等。

3、监事会审核意见(如未取消监事会)
监事会需审核更正的合规性,确认其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程序合法且不损害股东利益。
4、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或全面审计报告,对更正事项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5、披露公告文件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公告(科创板不强制披露)
(2)监事会决议公告(如有)
(3)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4)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如有)
有的上市公司不披露此公告,而是直接将更新后的定期报告重新披露挂网。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专项说明的专项鉴证报告》/《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