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
如何正确适用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来说,比较简单,就不赘述了。
存在的难点就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部分企业,如何正确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在一般纳税人中唯有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即上一年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今年7月至明年6月份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政策。而上一年度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只有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现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过,该关注一下这个问题了。
2.1.4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怎样合规享受减征“六税两费”优惠
2022年开始施行的减免“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沿用了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即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1)对于非新办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2)对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无法确认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为确保政策红利及时送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借用了“小型微利企业”的部分判定标准,在第一条第二项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根据设立时点是否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来判断。
为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还应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案例2-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K公司系2020年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1年12月记载资金的账簿增加实收资本40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关于“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缴纳印花税)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规定,K公司2021年12月应缴纳印花税1000元(4000000×0.5‰×50%)。
续1:K公司于2021年4月办理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2020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K公司2022年5月记载资金的账簿再次增加实收资本400万元,按照万分之五的适用税率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减半征税的规定,再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减征印花税的规定以及本省的优惠比例(50%),两项印花税减征优惠政策叠加享受后,K公司2022年5月记载资金的账簿增加实收资本就只需缴纳印花税500元(4000000×0.5‰×50%×50%)。
注:本例中,K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房产税等“六税两费”均可享受减征优惠。
续2:若K公司2025年5月办理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均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征优惠。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营业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关于“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缴纳印花税)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注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减半征收印花税等“六税两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1.45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享受减征“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案例2-26】甲公司系2024年8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在2025年4月8日申报2025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第1季度的房产税时,就可采用申报期4月的上月末,即2025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进行判断。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甲公司即可申报享受2025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第1季度的房产税等“六税两费”减征优惠。
如果甲公司在2025年4月12日(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内)办理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结果是甲公司2024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此时就应特别注意:
①甲公司自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次月1日(2025年5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征优惠。
②若甲公司是按次申报的,其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2025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征优惠。同时,根据“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的规定,对于甲公司2025年4月10日申报缴纳的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第1季度房产税时已经享受的减征优惠,无须进行更正,即此前享受的减征优惠有效。
注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须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本例中,如果甲公司是在2025年4月12日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才申报2025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六税两费”的,因其2024年度汇算结果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故不得享受减征“六税两费”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案例2-27】乙公司系2025年7月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于7月17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乙公司于7月22日申报(属于按次纳税)缴纳该笔耕地占用税。
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应根据设立时点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两项条件来判断。乙公司设立时的从业人数未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未超过5000万元,因此,可以享受减征该笔耕地占用税的优惠。
从乙公司设立次月(8月)起,至次年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2026年5月31日)前,每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均应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征“六税两费”优惠。直至乙公司按规定办理首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再根据其汇算清缴结果来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